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6號
- 聲請人
- 俋霖視覺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勝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如雪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七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面額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票據號碼HN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勝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如雪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七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面額新臺幣二萬九千四百元、票據號碼HN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三九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三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