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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聲請人
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忠
代理人
洪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附所示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11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忠芳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1年2月7日 │24,150元 │AE0000000 ││ │周四維 │深坑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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