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 聲請人
- 三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忠
- 代理人
- 洪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附所示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11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忠芳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1年2月7日 │24,150元 │AE0000000 ││ │周四維 │深坑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