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黃晴雯、曾士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41號異 議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代 理 人 曾士權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務官所為98年度司執全字第442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敘明異議 理由,茲命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明異議 之理由,逾期即駁回其異議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