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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9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92號

異議人
即債務人
傅金城
即債務人
傅聖
即債務人
高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曹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高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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