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曹傑
- 被告傅金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92號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傅金城 傅聖 高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曹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高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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