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原 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林雅慧律師 被 告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5日下午三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