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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2號

給付賠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告
許松淵
被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保險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即要保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民國101年1月5日民事陳報狀可稽,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傳真之保險契約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賠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