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82號
- 原告
- 唐邦君
- 被告
- 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祥琨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魏大千律師
- 被告
-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旗興
- 訴訟代理人
- 景熙焱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財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