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2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愛情海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相對人
羅紫瑛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全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準用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12月9 日99年度全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對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