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涂毓庭
- 即債務人
- 號7樓
- 相對人
-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臺灣高等法院准予假處分後(101年度抗字第368號、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49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