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堯
- 相對人
-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宮嶋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對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146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