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7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旺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崑山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帆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凌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禁止聲請人向付款人提示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全字第1731號裁定准許後,相對人聲請本院為假處分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727 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處分之執行程序。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為對造,向本院聲請就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假處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以101 年度全字第173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而於101 年7 月26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並於101 年7 月27日向本院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727 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同日核發北院木101 司執全未字第727 號執行命令;惟因相對人逾期未補正應繳納之執行費,嗣業經本院於101 年8 月31日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727 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復於101 年9 月21日以北院木101 司執全未字第727 號通知撤銷上開執行命令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假處分執行程序既已經撤銷,且本院101 年度全字第1731號假處分裁定,已經逾越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所規定債權人於收受假處分裁定30日後不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期限,相對人已經無從再就同一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則聲請人自已無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實益,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付款人      │票據金額    │擔保金額    │備   註 │
│    │          │          │(民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AY0000000 │帆宇股份有│101年7月31日│臺灣中小企業│貳拾伍萬元  │貳拾伍萬元  │禁止背書│
│    │          │限公司    │            │銀行復興分行│            │            │轉讓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