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9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日商愛帝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郭育成
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相對人
赫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練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禁止聲請人對其持有如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654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第三人,經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對人並於供擔保後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之強制執行,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證,是聲請人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