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全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 2人共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娥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樂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本院以101 年度全字第2218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