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5號
- 再審原告
- 尚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敏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