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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4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麗真李家慧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尚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敏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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