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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2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請人
程湘雲
相對人
尚信實業有限公司 (原名允安禮儀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第二項所載「資方同意在101 年4 月5 日匯入勞方在台北光復郵局程湘雲帳號00000000000000007 金額24,300元(扣除勞健保費700 元)。資方支付預告工資10,000元,資遣費12,500元,特休假7 天工資5,833 元,合計28,333元,分兩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在101 年4 月15日匯入勞方帳戶,同上項帳戶,金額8,000 元,第二次在101 年4 月30日匯入勞方帳戶,同上項帳戶,金額20,333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相對人原名允安禮儀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更名為尚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由陳天來變更為張世傳,此有臺北市政府101 年5 月31日府授勞動字第10134629300 號函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爭議業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101 年4 月3 日調解成立,資方承諾會在101 年4 月14日匯入勞方帳戶新臺幣(下同)8,000 元,第二次在101 年4 月30日匯入勞方帳戶2 萬0,333 元,但資方無故失蹤不知去向,未依承諾約定給付,爰依法聲請就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101 年4 月11日府勞動字第10133015500 號函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⒈資方同意在101 年4月5 日匯入勞方在台北光復郵局程湘雲帳號00000000000000000 金額24,300元(扣除勞健保費700 元)。⒉資方支付預告工資10,000元,資遣費12,500元,特休假7 天工資5,833元,合計28,333元,分兩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在101 年4 月15日匯入勞方帳戶,同上項帳戶,金額8,000 元,第二次在101 年4 月30日匯入勞方帳戶,同上項帳戶,金額20,333元。」之調解內容達成合意,有卷附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01 年4 月3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足稽。而相對人迄今未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給付,有聲請人提出之台北光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7 號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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