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48號
- 聲請人
- 楊甦華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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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楊金東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預告工資20天、任職期間之國定假日出勤天數25天、特休未休假工資7天之加班工資,合計新台幣34,684元,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預告工資等爭議,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20天、任職期間之國定假日出勤天數25天、特休未休假工資7 天之加班工資,合計新台幣34,684元,於101 年9 月15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預告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1 年8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