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58號
- 聲請人
- 幸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佑群
- 相對人
- 黃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方就賠償部分共計新台幣36,680元,將盡速賠償資方,直至結清為止」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勞方就賠償部分共計新台幣36,680元,將盡速賠償資方,直至結清為止」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如上揭調解方案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0年10月8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迄今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