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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欣佰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佩鷺
上訴人
李相台診所即李相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明道間因.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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