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告
建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俊義
原告
盧清舜
原告
共 同 鄭志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火炎、李黎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到院,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