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建有企業有限公司、高俊義、盧清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9號原 告 建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俊義 原 告 盧清舜 共 同 鄭志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火炎、李黎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到院,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