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85號原 告 陳中興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晃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顏邦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