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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撤銷處分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原告
邱德修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林茂盛

      羅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嗣上訴人雖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2月25日以102年度勞抗字第30號裁定駁回抗告,經上訴人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3年5月15日以103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1紙足參(見本院卷第8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處分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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