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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金巧珍

  • 原告
    李真屏沈瑞祿廖文靜陳延昇
  • 被告
    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原   告 李真屏 原   告 沈瑞祿 原   告 廖文靜 原   告 陳延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 代理人 丁怡文 被   告 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巧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虞允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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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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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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