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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原告
李真屏
原告
沈瑞祿
原告
廖文靜
原告
陳延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代理人
丁怡文
被告
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巧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虞允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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