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原 告 李真屏 原 告 沈瑞祿 原 告 廖文靜 原 告 陳延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 代理人 丁怡文 被 告 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巧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虞允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