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李真屏
- 原告
- 沈瑞祿
- 原告
- 廖文靜
- 原告
- 陳延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百易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怡文
- 被告
- 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巧珍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虞允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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