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芬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紀德榮即尚宇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寶雲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伍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