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原 告 彭美娘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鏘聲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10號1 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訴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