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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汪怡君

  • 當事人
    彭美娘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原   告 彭美娘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鏘聲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10號1 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訴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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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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