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姐均 住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玖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