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6號原 告 邱皇人 被 告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 有明文。 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