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6號
- 原告
- 邱皇人
- 被告
-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