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 原告
- 幼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祺凱
- 法定代理人
- 徐洳葒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榮
- 訴訟代理人
- 毛國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 被告
- 蘇桂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05 巷5 號4 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無誤;且由原告提出之保證書及離職交接清冊觀之,兩造並未就本件涉訟時之管轄法院有所約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