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
- 異議人
-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依法進用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抗字第25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 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次按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484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當事人間進用事件是公法事件,應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本院認應以臺灣高等法院為受訴法院,與上開規定不符云云。
三、本件異議人於108年10月23日提出「人事行政當事人間進用事件係屬公法事件就108年10月16日108年勞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狀,顯係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簡稱高院)108年度勞抗字第25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依法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提出異議,異議人向本院提出異議,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依高院108年度勞抗字第25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末段之記載謂:異議人不得聲明不服,即不許再提起抗告、再抗告或提出異議等語,是異議人亦不得就上開裁定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異議,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 項第3 項、第484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