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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紅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林達三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林達三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被   告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行使職 郭彥辰 務之人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公司章程、簽呈正 本及核發一百年度第一季績效獎金之規定辦法暨核發資料與九十九年度員工(協理職級)之分紅資料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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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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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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