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玉柱 住桃園縣平鎮市太平西路
- 被告
- 馳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嘉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