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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群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萬居因 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萬38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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