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穎川建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8號反 訴原 告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陳立民律師 李曼君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石中原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