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羅月君
- 原告王俊堅即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07號聲 請 人 王俊堅即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俊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俊堅即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捷力公司)之清算人主張捷力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王俊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址:臺北 市○○區○○路601號7樓之1)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為此聲請指定王俊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100年10月28日北院木民溫100年度司司字第519號清算完 結准予核備函、董事會議事錄暨節譯本、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公司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 第5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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