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司字第133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司字第133 號
- 聲請人
- 莊英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司字第133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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