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66號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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