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吳自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