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黃茂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黃茂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佳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茂基(國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佳通創業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佳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擔任佳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通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以99年11月29日北院木民賢97年度司字第442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於佳通公司清算完結後發現尚餘有可分派之財產需重新分配,爰依公司法第333 條之規定,聲請選派聲請人為佳通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該筆財產之分配等語。 經查,佳通公司業已清算程序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前開民事庭函在卷可稽。又佳通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始發現有可供分派之財產,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前任佳通公司之清算人,熟知佳通公司之清算事宜,且聲請人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認選派聲請人為佳通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羅振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