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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0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3號

聲請人
劉士銘即健康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士銘為健康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健康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劉士銘即健康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健康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人並願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可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同意書、98至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附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512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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