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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2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28號

聲請人
穆拉瑞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偉世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維京群島商偉世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慈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偉世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偉世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偉世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郭慈力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30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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