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黃柄縉
- 當事人周慈美即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35號聲 請 人 周慈美即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盧偉銘律師 胥博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慈美為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安泰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周慈美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慈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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