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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4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42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補正可供選派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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