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42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 325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42號裁定選任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超越極限公司)之清算人在案,目前尚在進行清算程序中,為確實掌握超越極限公司之整體債務數額,俾便日後清算人得於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清算人報酬以及進行清算完結申報作業,爰檢附清算已完成工作內容暨時數明細表,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超越極限公司之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字第242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審酌聲請人於清算期間內聯繫超越極限公司、公文往返行政機關、調查並造具相關財產表冊,並完成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依據附表所載之投入時間總計為33小時,惟如附表所示之工作事項並非均係由聲請人本人親自處理,且超越極限公司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均非複雜,清算事物尚屬單純,故部份辦理事項所載時間有較長之情事,以20小時核算為合理,另審酌超越極限公司嗣後分配賸餘財產等清算事務之工作時間,應再加計5小時為適當,總工作時間共計 25小時,且本院認以聲請人之學經歷及本件清算工作之內容,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 3,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為合理。從而,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清算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以及已支出之清算費用 2,790元(含公示催告程序費用、登報公示、聲請除權判決及登報催報債權費用),爰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以7萬7,790元【3000元×25+2790=7779 0】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