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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洪文慧

  • 原告
    利井東明即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利井東明即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徐東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蔡春香為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0年十月六日經董事會決議自同年月十日起解散、清算,且選任其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唯一法人股東模里西斯商奇異不動產投資控股公司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蔡春香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蔡春香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蔡春香為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國民身分證、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00年度司司字第五七四號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指定蔡春香為台灣奇異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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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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