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廖秀辰即傑格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傑格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賴顗竹為傑格電子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傑格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傑格電子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賴顗竹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賴顗竹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清算財務報表、財產目錄、簿冊保管人承諾書、國稅局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