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林晏如
- 原告小山信雄即日本商日立電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21號聲 請 人 小山信雄即日本商日立電線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日本商日立電線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小山信雄為日本商日立電線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本商日立電線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本商日立電線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分配報告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99年度、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清算(已、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呈送在案,亦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民國101 年8 月20日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明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580 號准予備查在案;經徵得小山信雄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小山信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580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