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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2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28號

聲請人
陳松澤即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指定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松澤為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名品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無欠稅證明等件呈送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陳松澤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松澤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前開文件及指派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4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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