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楊原保即衣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衣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有準用,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並無如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尚須聲請法院指定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衣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同意指定聲請人為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惟查,衣品企業有限公司係屬有限公司之組織,其清算程序之進行自應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是依前開法條規定,關於簿冊文件保存人逕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其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