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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4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5號

聲請人
沈宏麟
相對人
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沈宏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快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該公司原簿冊文件保存人林信哲、何懷洋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月9日、同年2月10日辭任,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574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100年度司字第6號及101 年度司字第28號簿冊保管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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