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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吳若萍

  • 原告
    陳淑貞即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陳淑貞即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淑貞為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陳淑貞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民國100 年8月2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 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就任同意書及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3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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