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吳若萍
- 原告陳淑貞即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陳淑貞即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淑貞為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耀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陳淑貞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民國100 年8月2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 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就任同意書及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3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妤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