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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3號

聲請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尚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廖學鯨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廖學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尚逸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尚逸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逸實業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應行清算,但負責人即唯一股東廖洪雪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死亡,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別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而第三人侯淑貞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僑商銀)訂立借貸契約,向華僑商銀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三十六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三月四日起至一0七年三月四日止,並以斯時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以華僑商銀為權利人、侯淑貞為債務人兼義務人、存續期間自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一一七年二月十九日止、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二百八十四萬元之抵押權以為擔保,侯淑貞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以買賣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尚逸實業公司所有;嗣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華僑商銀復與侯淑貞訂立增補契約,約定借款餘額一百四十一萬二千四百五十三元自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變更借款利率。華僑商銀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與該公司合併,華僑商銀為消滅銀行,該公司為存續銀行,原華僑商銀之權利義務均由該公司行使負擔之。詎侯淑貞僅清償至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八十五萬六千五百七十五元,該公司乃有拍賣附表所示抵押物取償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八十一條規定,聲請選派尚逸實業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一)尚逸實業公司因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情事,經臺北市商業處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依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命令解散,並於一00年三月十七日廢止公司登記,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且有臺北市商業處北市商二字第0九九三六八二七一00號函、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一00三七一三000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考,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尚逸實業公司應行清算程序。

(二)尚逸實業公司股東僅廖洪雪一人,此觀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尚逸實業公司資本總額三千萬元、董事廖洪雪出資額亦為三千萬元自明,尚逸實業公司章程亦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此經本院職權查證無訛,有章程附卷可稽,是應由廖洪雪為尚逸實業公司之清算人。

(三)惟廖洪雪業於九十八年四月四日死亡,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按,無從執行清算程序,其繼承人即配偶廖向上、子女廖育晟、廖學鯤、廖學鯨、林廖如珠、廖淑美、孫子女廖偉伸、廖若雯、廖玟惠、廖松柏、廖淑婉、廖芳儀、廖奕鈞、廖彗雯、林恭賢、林尹晴、林玉玲、林美蓉、郭承翔、郭祐廷、曾孫子女林煜展、林意芹、鄭馨、林信誼、林東漳、吳睿恩、吳語倢、吳語宸、廖宥韋、廖俊威、姊廖洪嬌、妹劉洪菊、賴洪幸枝均已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中院彥家恩九八年司繼一0一字第0三七七三號覆函可佐。

(四)而尚逸實業公司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附表所示不動產共同設定登記以聲請人為權利人、侯淑貞為債務人兼義務人、存續期間自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一一七年二月十九日止、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二百八十四萬元之抵押權,此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且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可憑;又侯淑貞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與華僑商銀訂立借貸契約,向華僑商銀借款二百三十六萬元,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華僑商銀復與侯淑貞訂立增補契約,約定借款餘額一百四十一萬二千四百五十三元自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變更利率,侯淑貞僅清償至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八十五萬六千五百七十五元,有借據、增補契約、電腦帳務資料可考,華僑商銀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與聲請人公司合併,華僑商銀為消滅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原華僑商銀之權利義務均由聲請人行使負擔之,此為週知之事實,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可參,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尚逸實業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尚逸實業公司自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起即由廖洪雪任董事,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並由廖洪雪為董事及唯一股東,迄至公司經廢止登記時止,期間長達六年,此觀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即明,而尚逸實業公司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一三0號十一樓之六,距離廖洪雪四子廖學鯨之住所新北市○○區○○路七九七號十四樓並非遙遠,與廖洪雪長子廖育晟、長女林廖如珠、三女廖淑美均、孫子女廖偉伸、廖若雯、廖玟惠、廖松柏、廖淑婉、廖芳儀、林恭賢、林尹晴、林玉玲、林美蓉、胞姊廖洪嬌、胞妹劉洪菊、賴洪幸枝設籍居住在臺中市、彰化縣、高雄市、顯未便處理清算事務不同,廖洪雪次子廖學鯤住所固在臺北市○○區○○街四八巷十六號,但其出入境頻繁,且自一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出境,迄今尚未返回,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法務部入出境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足憑,亦未便處理清算事務,至廖洪雪之配偶廖向上、三子廖學煌、次女廖如瑞、父母祖父母、兄長洪金練、洪金泉、洪金旺、胞姊張洪錦、賴洪色、胞妹莊洪秀枝均已死亡,孫子女郭承翔、郭祐廷、廖奕鈞、廖彗雯、曾孫子女林煜展、林意芹、鄭馨、林信誼、林東漳、吳睿恩、吳語倢、吳語宸、廖宥韋、廖俊威則尚未成年,無法勝任清算事務;又廖學鯨為五十二年五月間生,正值壯年,已婚,育有二名子女,尚非無法勝任清算事務等情狀,由其擔任尚逸實業公司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尚逸實業公司之利益,此外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選派廖學鯨為尚逸實業公司之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詳目
★土地部分
┌────────────┬──────┬──────┐
│     土  地  標  示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
├────────────┼──────┼──────┤
│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第│一萬分之十  │尚逸實業有限│
│九六地號                │            │公司        │
├────────────┼──────┼──────┤
│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第│一萬分之十  │尚逸實業有限│
│九六之二地號            │            │公司        │
├────────────┼──────┼──────┤
│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第│一萬分之十  │尚逸實業有限│
│九六之三地號            │            │公司        │
├────────────┼──────┼──────┤
│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第│一萬分之十  │尚逸實業有限│
│九六之四地號            │            │公司        │
├────────────┼──────┼──────┤
│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第│一萬分之十  │尚逸實業有限│
│九六之五地號            │            │公司        │
└────────────┴──────┴──────┘
★建物部分
┌───────┬───────┬────┬─────┐
│建  物  標  示│門  牌  號  碼│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        │          │
├───────┼───────┼────┼─────┤
│新北市萬里區萬│新北市萬里區翡│十萬分之│尚逸實業有│
│里段第六八七建│翠路十八號    │一五二  │限公司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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