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魏式瑜
- 原告陳忠義即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8號聲 請 人 陳忠義即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忠義為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忠義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忠義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監察人審核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陳忠義就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1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鍾雯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