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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魏式瑜

  • 原告
    陳忠義即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8號聲 請 人 陳忠義即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忠義為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凱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忠義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忠義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監察人審核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陳忠義就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1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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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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